赵女士指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(全称北京中医医院)就诊不存在罪过,造成其母亲、丧生,控告医院赔偿100余万元。近日,二中院高院确认,医院用于止痛药超量,不应分担次要责任,赔偿金死者家属各项费用24万余元。索赔案因患者丧生撤诉赵女士称之为,2005年8月18日,其母亲因外伤致右手,到北京中医医院就医,做到了废黜手术。
两天后,母亲昏倒、呼唤不睡,虽经,至同年10月18日出院,还呈圆形昏倒状态。2007年1月5日,赵女士指出北京中医医院不存在罪过,造成母亲昏倒,控告医院拒绝赔偿金各项损失。
医院明确提出反诉,拒绝赵女士缴纳医疗费及护理费等。检验意见解释,赵女士母亲术后第一次昏倒与医院用于止痛药超量有必要因果关系,医院对赵母的昏倒胜次要责任。2007年9月,赵的母亲在其他医院抢救无效丧生。
当年12月,赵女士因母亲丧生、须要更改诉讼请求,向法院申请人撤诉获得反对。医院被确认胜次要责任2008年12月,赵女士再度控告北京中医医院,指出医院延后最佳化疗时机,使其母亲因脑昏倒成植物人,医院不存在罪过,不应分担全部责任,拒绝医院赔偿金丧生赔偿金等总计100余万元。一审法院融合检验意见,亦须确认医院分担40%的赔偿金责任,赔偿金患者家属24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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